传销人员:绵阳“新时代”河南体系传销人员名单大曝光,有你家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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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3 20:15:54
作者:传销,犯罪,活动,打击,人员
绵阳“新时代”河南体系传销人员名单大曝光,有你家人吗? “传销的本质仍然没有变化,即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只是拉人头发展下线的形式在不断变化。传销的活动区域在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人员不断增多,涉及案值不断增大,传销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众多的群体,不仅仅涉及大学生,还有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公务员等; 此外,传销的迷惑性较强。传销组织一般不会承认自己是传销行为,总是不断变换拉人头的理由,以合法的名义掩盖违法的活动。“传销的具体模式在不断变化,尤其是网络传销平台故意规避法律对于传销的界定,使得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难度加大,普通群众辨别更为困难。”。

尽管现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但是由于对非法传销参与者缺乏严厉、强制性的法律打击,缺少打击操作层面的规范指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安排、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增加了执法部门打击、取缔的难度,容易形成各部门互相推诿、执法消极局面;再加上传销组织驱散难、非法传销取证难以及缺乏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缺乏有效制止和查办经济违法行为的强制手段,导致非法传销禁而不绝。 “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当前,对传销的打击主要由工商行政处罚和公安刑事追诉两部分组成。前者依据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但因工商部门没有侦查权,取证困难;后者依据的是刑法第224条,但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是三级以上并发展30人以上,入罪起点设置过高,导致刑事责任追究难。 由于刑事立法存在适用困难,对传销活动犯罪惩治不力。虽然刑法中规定了传销活动犯罪,但是,如何对该罪进行定罪量刑存在一定困难。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惩处幅度太轻,犯罪成本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敢于冒着刑事追究的风险。 :“各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犯罪上仍然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从当前传销犯罪的发案情况看,各部门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如就业信息的发布与规范、电信网络信息的管理、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的侦办、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等,都还没有形成共同的运作机制和运作平台,传销活动犯罪处于管不了或者无人管的状态。 同时,缺乏应对传销活动犯罪的长效机制,执法与司法不能跟上传销犯罪的形势。传销活动犯罪分子不断地翻新花样,改头换面,然而执法者与司法者没有与时俱进,对传销活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使他们容易逃脱法网。 “此外,受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传销人员既不想付出资金又不想付出劳动,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思想使他们想尽办法多骗些人加入传销组织。”秦希燕说,严峻的就业形势、沉重的社会压力促使某些人成为传销的主力。 “参与传销人员被洗脑,不认为是传销,是打击传销的难点所在。打击处理力度不够、处罚较轻以及各地打击力度的不统一,某种程度造成了传销的不断外溢、转移、蔓延。 众多的传销行为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只能采取罚款、没收、解散、遣返等措施,但传销犯罪本质上是人传人的问题,恰恰工商部门无法对涉案人采取措施,导致遣而不返、解而不散、转移再聚;公安机关只能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广大的参与传销者无能为力。众多的参与传销人员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这些人员会转移阵地另起炉灶、改头换面继续从事传销行为,这些人员反而成为了传销的传播者。

? ? ? ? ? ? ?文章来源:反传销365,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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