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拥德科技公司等公司涉传累计被罚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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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23:18:22
作者:被执行人,醴陵市,本院,贵州,罚款
(中新融媒)近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贵州德烨兴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拥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

涉嫌传销被罚900万元

该《行政裁定书》显示,因被执行人贵州拥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唛纳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贵州德烨兴贸易有限公司、黄亮志、刘波、廖观龙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上述被执行人各处以罚款1500000元。六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六被执行人表示放弃听证的权利。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贵州拥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罚款1500000元;

三、限被执行人贵州省唛纳生态种养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罚款1500000元;

四、限被执行人贵州德烨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罚款1500000元;

五、限被执行人黄亮志于2020年7月27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罚款1500000元;

六、限被执行人刘波于2020年7月27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罚款1500000元;

七、限被执行人廖观龙于2020年7月27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罚款1500000元。

案件执行费72400元,六被执行人各负担12066.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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