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政策出台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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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6 14:05:02
作者:板上,挂牌,公司,证监会,上市
2020年3月6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5日。

早在2013年12月,新三板即将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的时候,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就指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经过6年的酝酿,直到2019年10月,证监会宣布将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证监会重点推进五项改革措施:一是优化发行融资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完善市场分层,设立精选层。三是建立挂牌公司的转板上市机制。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分类监管,研究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提高挂牌公司质量。五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摘牌制度。

2019年10月至今,证监会与全国股转公司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业务规则和审查问答、业务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优质新三板公司转板主板的步伐,已经越来越近了。

新三板转板政策细则出台

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于新三板转板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五项内容:

一是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二是转板上市条件。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 且在精选层

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三是转板上市程序。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 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并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是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 五是股份限售安排。 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还要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 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 上交所、深交所对转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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