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前(附通知内容)
国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前(附通知内容)多部门:国六标准过渡期调整至2021年1月1日前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用好汽车消费金融。
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
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 以奖代补 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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