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诉:平安普惠乱收费,退还不合理费用,给我提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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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0 21:27:41
作者:
 

投诉编号:1584680789985

投诉对象:平安普惠

投诉问题:赔偿问题

投诉诉求:退款,赔偿,赔礼道歉,减息

投诉进度:处理中

投诉详情

本人于2018年11月20日在平安普惠业务员的引导下通过线上操作申请100000元借款。该笔借款分36期,每期还款4422.12元,其中月服务费810元,月保险费460元,目前本人已还金额66331.8元,服务费保险费占19050元,剩余92864.52元未还。2018年12月20日,通过平安普惠app借款10000元,该笔借款同样存在月服务费保险费。 出于已还部分金额可还剩余如此高的未还金额,我提高了警惕,并且多次与平安普惠工作人员沟通,得到以下梳理: 平安普惠以贷款的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诱饵吸引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借款,继而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业绩,并未详细告知借款人每月除了还本金和利息外还存在月服务费和月担保费,只承诺年利率8.4%。基于平安普惠大公司值得信赖,快速与之签名借款合同!可随后发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单方面保险合同!以保险为名,收取高额保险费,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借款人“增信”!当询问工作人员,不买保险是不是不能贷款?工作人员表示这与借款人资质有关!购买可以提高资质,从而成功贷款。但随后又表示保险费和服务费与借款本身不可分割。但不管哪种解释,强制搭售保险的事实已然存在! 2019年8月24日,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十三类活动,其中第三类禁止的行为是“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关联担保是明确禁止的行为。 而平安普惠巧设名目,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利用平安保险收取高额保险保证金。在受害者出现意外无法偿还时,由平安保险代偿,再由平安保险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出借人追回代偿金额! 此外,每月收取的服务费也是让工作人员对借款人服务得“淋漓尽致”!催收人员无所不用其极,以言语威胁,骚扰,恐吓,联系无关人员,非法盗取借款人信息对借款人的亲朋好友“大肆宣传”,损坏借款人声誉,给借款人施压,甚至提出让借款人到别的平台办理贷款来还平安普惠的借款!

 

处理流程

郑女士

 发起投诉2020-03-20 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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