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诉:宜人贷砍头息、巧设名目乱收费,利率超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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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0 21:26:31
作者:
 

投诉编号:1583882739787

投诉对象:宜人贷

投诉问题:乱收费,暴力催收

投诉诉求:赔偿

投诉进度:处理中

投诉详情

本人2018年7月2日在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宜人贷,贷款金额88000元,分24个月,每月还款 5195.65 元,已经18个月,共计还款93521.7元,静计算实际年利率高达35.99%,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24%利率。并且借款初期,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居然还有信息咨询服务费10352.94元和前期服务保障金5176,47元一并算在本金里面计息,当时的业务员并没有提到这两笔费用,实属有意欺骗贷款人,变相砍头息行为。经查实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市场调查;礼仪服务;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汽车装饰;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工艺美术设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婚姻服务(不含涉外婚姻);服装设计;清洁服务(不含餐具消毒);摄影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维修手机;票务代理(不含航空机票销售代理);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通讯设备、照相器材、舞台灯光音响设备、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医疗器械(限Ⅰ类)、装饰材料、陶瓷制品、厨房及卫生间用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日用品、工艺品、玩具、金属材料、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不含动物皮张)、化妆品、首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本不具备任何金融从业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等规定,合同依法无效,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98年,朱镕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247号]第十八条《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明确规定: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者受到的损失自行承担。宜人贷公公司然利用合法形式进行非法高利贷行为,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使借款人大幅度增加还款负担。所以,本人要求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宜人贷退还本人支付的利息和不明费用?并且在本人与其公司协商还款期间,如有催收行为,视为高利贷逼债和敲诈勒索行为,本人将保留证据,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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