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实名举报原宁夏国资委纪检组诬陷他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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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7 23: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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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讯 自治区纪委:  宁夏国资委党委宁国资党发[2016]55号《关于给于聂惠军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所列违纪事实,是国资委纪检组先给我定罪,也就是先给我扣“帽子”,然后再采取高压强势给我搜罗“罪证”,用60个人的专案组,用半年多的时间非法给我强加到我的头上的。2016年7月15日早8:00,国资委纪检组通知我召集企业职工开会,会上纪检组组长丁军宣布我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宣布我停职检查。会后我到国资委找丁军谈话,问丁军:“我违反了这么多纪律,也不给我个文件,并且证据都是什么?”丁军气狠狠地说:“证据以后会有的,以后会让你签字的。”自始至终,到现在连个立案通知书都没有给我,下面我将国资委纪检组事后违纪违规给我搜集的所谓“罪证”逐一把事实情况和理由如实陈述如下(斜体文字为国资委宁国资党发[2016]55号《关于给于聂惠军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所谓违纪事实,):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2014年4月,在驻国资委纪检组对聂惠军违纪问题审查期间,聂惠军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指使环科院职工王学成、宁秀美等人更换相关档案资料,向调查组提供虚假材料,与徐美荣(另案处理)等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  事实与理由:  1、2016年4月25日,国资委纪检组来了三个人到环科院,将环科院2013、2014、2015三年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全部抱走,开始了对我的调查,从此纪检组郑耿开始对会计凭证里凡是签名的评审专家、客户一一打电话调查、传询,同时他们还将环科院的职工逐一叫过去三番五次地审讯,诱导职工揭发我,(后来张磊说他们组成60人的专案组),环科院就五十多个职工,平均年龄不足三十岁,哪见过这种阵势。三年的记账凭证里凡是5000元以上的支出全部逐一调查。他们搞的企业天翻地覆、鸡飞狗跳、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哪有心思干工作?很快,社会上对环科院的负面影响迅速扩大,各种猜测议论纷纷而至;作为企业,办案人员不熟悉企业实际情况,造成这么大的负面影响,让企业失去很多客户,今后如何在市场上立足?我很着急,我主动找他们汇报,他们不见我,我问啥时找我谈话,他们让我等着。  我知道马涛等人在告我的状,但不知道告的什么,也有人提醒我,我说,我没有想过贪占单位的便宜,也没往腰包里多装一分钱,我怕啥!当时我最担心的是为了环科院的发展,我们临时聘请了一些体制内的专家,这些人不同程度的发了专家咨询费,账面上又不能出现他们的签字(就是我从康萌处打借条的现金)有的钱已做了账务处理,我考虑的这些纪检组并不理会,认为是我态度不好。  2、2016年7月15日,国资委纪检组通知我召集单位人开会,会上纪检组组长丁军宣布我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宣布我停职检查。会后我到国资委找丁军谈话,问丁军:“我违反了这么多纪律,也不给我个文件,并且证据都是什么?”丁军气狠狠地说:“证据以后会有的,以后会让你签字的。”  3、至此我待在家里,不准走出银川,随时等纪检组电话,随叫随到。这时我发现我一出门就有车跟踪,我在小区门口吃饭,旁边就有人大夏天坐在车里,我知道马涛等人在告我,但不知道告的是啥,我把经历的事情反反复复回忆了好多遍,觉得我没有做对不起单位的事,没有做对不起组织的事,没有做违法的事,所有的事情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发展,所以心里很坦荡。  4、在此期间我主动将自己的房产情况,以及环科院营销费用情况家庭情况向纪检组做了三份书面汇报,都交给了纪检组组长丁军,电子版至今还保存在我的u盘里;郑耿打电话叫我过去三次询问一些财务上的我都过去做了实事求是的说明;并且我分别找到国资委党委书记李耀松、国资委纪检组组长丁军,在他们办公室里,我主动说明企业的一些实际情况,他们不耐烦、根本不听,我说,为了配合调查,我主动辞职都行,不要把企业搞乱了。他们根本不听我说。  5、2016年8月15日上午,郑耿打电话通知我下午到环科院,下午2点多我到环科院,随后郑耿带着两个陌生人来,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手续,郑耿说:“这两位是银川市检察院的,你跟他们走一趟”;当着环科院全体职工的面,把我押到楼下标有“检察”字样的警车里,拉到银川市检察院二楼一间小房间里,开始了对我的折磨。  说我“指使王学成、宁秀美更换档案资料”,更换的是什么资料?“与徐美荣等人订立攻守同盟”订立的什么攻守同盟?我与他们什么都不能说吗?我说的违背事实了吗?纪检组为什么不敢听我说?60人的纪检组这么兴师动众、大张旗鼓、声势浩大去就是为了给我找“罪证”,先定“罪名”再搜罗证据能客观公正吗?全都是牵强附会、违背客观事实制造出来的,怎么能经的起历史检验的!?  纪委、反贪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要取得确凿证据才可以,并且要给当事人出具“两规通知书”或“行政拘留通知书”,或“隔离审查通知书”"立案通知书",他们没有任何确凿证据,不容我说一句话,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在外面发动所有职工整我的黑材料,里面威逼折磨让我交代问题,刚开始他们整天整夜不让眨眼,不让睡觉,24小时站着,轮番提审,逼问“说不说?”“说不说?”我真不知道要说什么。60个人的专案组用时大半年就给我整了个28万元这“莫须有”的贪污罪名,正因为他们底气不足,就给我编制虚假违纪事实,扣帽子,打棍子,在网络上热炒,给他们自己打气,并操纵检察院、法院判案。同时还威胁我律师不让给我做无罪辩护。我是农民的儿子,受党培养多年,怎么能向组织“提供虚假资料、订立攻守同盟”?提供的什么虚假资料?订立的什么“攻守同盟”?陈述事实他们听都不听,不按他们的意思说就是“对抗组织”,他们对这个企业了解多少?对这个企业的人又了解多少?他们这样办案能客观公正吗?他们这样办案能代表组织吗?一个党员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利要“黑办”我!我受组织培养多年,从行政单位辞去公务员职务到企业,这个企业就是我今后赖以生存的地方,我没有想着为自己捞好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想着把企业做大做强,自始至终维护企业利益,我和职工才能走得长远,才能在经济社会中立足,才能为经济社会进步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这难道错了吗?作为一名党员、一个被调查人,我主动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这难道错了吗?为什么不让我说话,连说话的机会也不给?党员的基本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力一点都没有吗?  二、严重违反组织纪律  1、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2011年聂惠军购买阅海万家住房一套,2015年3月聂惠军与前妻任某某离婚,2012年至2016年,聂惠军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个事项报告表》时,均没有向组织报告上述房产及婚姻变化情况。  事实与理由:  2011年我购买阅海万家住房一套二手房,户主为兴庆区月牙湖乡退休职工马某某,至今房款未缴清,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在环保厅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个事项报告表》时,咨询过组织部门这类房产不用填报,因为房主不是我本人。2015年离婚这个房子分给前妻居住。  2015年3月我与前妻离婚,2015年环科院移交国资委管理,直到年底才办理完各种移交清算手续后,国资委没有一个人要求我们填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时,自始至终没有一个人给我发过一张表,环保厅移交的三个企业都没有发过一张表。我们从哪里领表都不知道,怎么填?更不是我故意隐瞒不报,这不是无中生有、欲加之罪吗!  2、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重大问题。2015年1月22日,未经环科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未得到主观部门批准,聂惠军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宣布任命徐美荣为环境信息所所长,企业高管薪酬:2015年1月29日,环科院下发通知聘任徐美荣为环科院副院长。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份,我刚到环科院,环科院有职工30人,后勤人员占三分之一,技术人员占三分二,没有做市场的业务人员,作为企业,环评业务已完全市场化了,企业完全社会化了,不到市场上找项目、找业务,谁会主动把项目送给你?不能等着喝西北风吧,我和几个院领导沟通商量后,在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成立市场部,招聘注册环评工程师、业务人员,要主动到市场上跑项目。因此招聘徐美荣为市场部主任还招聘了三名业务员。徐美荣当时是宁夏贝利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主管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的,民企高管;招聘到环科院为中层管理人员,人家自己不愿意来,但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发展,我给她做工作说,你刚到环科院,我知道你的能力,但是职工对你还有一个了解认知的过程,你在今年一年内完成两项任务,你就是环科院的功臣,到时候职工也认可你了,就聘任你为副院长。一个是将市场部几个业务员带出来,要会跑项目,会做标书,全年全院的营销任务要完成1800万;另一个是要保住环科院的甲级资质。环科院现有注册环评工程师4人,资质今年到期,要保住现有资质还需招聘10名注册环评工程师,还要做好行业类别的变更。我将此事向环保厅主要领导作了汇报,领导非常肯定(当时已有两名业务骨干、注册环评工程师离职)。领导当时还给我出主意让我找猎头公司,我当时想找猎头公司会花更多钱的。  2014年底,这两项任务圆满完成。2015年1月份,环科院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竞聘上岗方案已上报环保厅),所有竞聘人员(不包括环保厅任命的领导)都进行了竞聘演讲,全员职工就德、能、勤、绩、廉等项考核内容进行了打分,徐美荣也参加了这次竞聘上岗的所有程序,在她的竞聘演讲里也提出了竞聘副院长的要求。竞聘方案业经院班子会议讨论过多次,按照竞聘方案规定,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将竞聘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环保厅(当时还未移交国资委)。因为是企业内部竞聘,环保厅并没有下文批复,环保厅下属三家企业都是这种情况。这是环保厅所属三家企业的一贯做法,环保厅从来也没有对哪一家企业的类似情况下过批复;环保厅主要领导口头对我们的做法非常肯定。并将环科院副院长徐美荣的名字录入了环保厅2015年的《通讯录》里公开在环保系统使用,这就是证明。  《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懂事对股东会负责(环保厅任命我为执行董事,法人),行使下列权力:  1、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8、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经聂惠军同意,2014年,环科院先后在三八妇女节、端午节、元旦、春节时,给环科院46名职工发放过节费21.826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中央八项规定主要是针对是针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的,主要目的是减少三公经费开支,减少三公经费开支,禁止铺张浪费、挥霍奢侈的。中央六条禁令明确要求“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作为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都有明确规定的用途的。这也不是年终突击花钱,而是正常的职工福利,为什么就不能发?那么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计提出来是干什么的?计提出来有什么用?那《公司法》、《工会法》还执行不执行?2014年宁夏环科院年均职工人数56人,平均每人全年的职工福利才是3897元,并不是很高,还没有达到民族团结奖的标准。是超标准发了还是不能发?那么发的标准又是多少?2016年之前,全国公布此类问题的违纪行为,全是行政事业单位,没有一家是企业,因为此类问题不涉及企业。  2、2014年9月、10月和2015年3月、7月,聂惠军先后4次到江西井冈山、云南丽江、新疆乌鲁木齐、广西桂林等地公款旅游,相关费用1.25万元在环科院报销。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10月和2015年3月、7月,我和单位几个人先后到江西、云南、新疆、广西等地是与江西、云南、新疆、广西省环科院对接业务,在江西环科院专门召开业务对接会;在乌鲁木齐不仅对接业务还参加环境项目的投标,期间到井冈山是江西环科院、井冈山环保局组织的项目对接交流,费用都是组织单位出的。作为国有企业我们是要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但是业务工作需要,必须要加强对口单位、客户的对接交流,以此来提升宁夏环科院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生存能力。在这件事上我们并大手大脚、奢侈浪费,报销的是正常的差旅费,并没有报销景点的任何费用。  3、2014年4月、2015年4月,经聂惠军同意,环科院先后3次邀请环评专家、外协单位领导到沙湖、影视城等区内景点游览,花费公款8740元;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环科院职工王春霞、马涛、孙强等12人,先后6次借培训之机,绕道或专程到四川成都、云南丽江、海南三亚等地旅游,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5.1864万元经聂惠军审批后在环科院报销。  事实与理由:  宁夏环科院的技术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缺乏经验,我们请中国环科院、浙江等省的专家及技术实力强的专家来给我们指导、评审、实地勘察,目的是提升我们的技术质量、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他们来到宁夏,有的就是实地指导沙湖流域污水治理的,不请他们进去看一看,作为任何一个人人情也说不过去。环保政策性强,政策变化大,技术要求高(每年注册环评工程师必须参加完规定的学习内容才能延续个人资格证书),各行业类别的培训多,几乎每月都有,为了控制培训次数,环科院内部规定,谁先完成任务,谁有优先培训资格;哪个部门先完成任务哪个部门有优先培训资格,以此鼓励创收,调动职工积极性,也是一种激励机制。至于借培训之机旅游我不知情,凡是旅游的门票等费用我从来没有给他们报销过,也没见他们拿来过。更不可能是公款出国旅游,培训的差旅费按规定是应该给予报销的。  4、2015年9月,聂惠军使用院内公务车丰田v8(车号宁a69959)送女儿到兰州上学,车辆费用2600元在环科院报销。  事实与理由:  2015年下半年,从中央到地方已实行公车改革,自治区各厅局的行政单位才开始拟定公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的公车改革还没有开始,环科院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用自己私家车跑公事的业务员每人每月发车辆补助1500元,对有私家车既私用又公用的两名副院长每人每月发放车辆补助3000元,不论凭票或领取补助不得超过这个标准,企业公用车辆实行派车制度,我没有私家车,没有领取车辆补助,这种临时规定是在等待国有企业车改的政策。2015年7月,计划到兰州对接一家安评协作单位(2014年上半年已去联系过一次),工作忙就拖到9月份,也让我女儿等到了9月份,顺路将她带到了学校。头天下午走的,第二天下午回来,期间没有发生那么多费用,2600元的是司机的报销费用,肯定还有司机因公以往的其他费用,我个人没有那么奢侈,这就是真实的实际情况。当时国有企业的车改政策并没有制定下发执行,企业都在等待这个政策落地。  5、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聂惠军先后多次虚列开支套取公款共计59.5万元,用于向有关单位29名公职人员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卡。  事实与理由:  环保是新型产业,起步晚,发展快,社会上环保行业内的专家很少,宁夏就更少,行业专家大都在体制内;环科院技术人员全是年轻人,有基础、学习能力强但没有经验,为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为了尽快提升这些技术人员做项目的能力,提升环科院的整体技术水平,根据具体项目需要,我们从体制内随时聘请了一些环保专家,来给我们的项目做指导、咨询、审核、讲解、评审、修改等工作,这些人都是利用晚上或节假日休息时间在家或来环科院加班做这些工作的,次数多了,不能不给人家发一些咨询费,不能让人家白干活;但是这些人是体制内的,按规定不能在企业签字领钱,他们也是为了帮助我们国有企业尽快上台阶,我知道,环保系统其他人给私人企业干这些活,他们应得的报酬应该要比这高出十多倍都不止,所以他们的目的不是贪图钱财,而是为了诚心诚意帮助我们企业。所以只能用其他方式做了账务处理;这是最真实的实际情况。他们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也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更没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这种咨询费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该不属于收受礼金,更不属于受贿,因为它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客观事实。因为账务很难处理,所以还有一部分是我用自己的钱付的,因为有的人是我多年的同事、朋友、领导,他们生病、住院、做手术,我去看望或者因为忙没有时间去看,没有时间买东西,就放了一点钱,这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正常的礼尚往来,也并不影响他们公正执行公务。因为他们即不管项目,也不审批项目,与环科院的业务没有任何交集,更没有让他们为我个人办理任何事情。也有的人我根本不认识,也没见过面,在纪检组的威逼利诱下只有胡编。  因此,所说的礼金、礼品、购物卡数额并不真实,“虚列开支套取公款”定性更不客观准确。在“两规点”张磊说已经有几个人主动把礼金上缴到了纪委和环保厅纪检组了,我还不老实交代,他们每次对我拳打脚踢、各种体罚,身体极度疲惫,心理极度恐惧,受不了他们各种折磨,他们一次又一次地逼迫我写礼金单,越多越好,我只能一遍又一遍的编,直到他们满意为止。我知道在当前的大形势下这些人有的自律性很高当时没有要,直接退给我了;有的是我多年的朋友、同事、领导,是礼尚往来,他们关心我支持我是为了把这个企业干好,他们并没有贪图什么,国资委纪检组非要在我身上挖出环保厅的“大老虎”来,我没有办法只能往上编,我想纪检组核实他们的时候他们会说清楚的,但是没想到他们害怕纪检组找麻烦,大多都违心地交了钱。是我害了他们。但是纪检组并没有兑现承诺,他们既没有与我核对资金来源,又没有区分清楚性质,更没有兑现不处理人的承诺。  6、对环科院其他人员公款购买、赠送里礼品礼金230万元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其他人员购买礼品、赠送礼金我不可能知道的那么清楚,环科院的财务账上也没有给任何一个人报销过礼品、礼金。按照规定企业有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或销售费用),这是每个企业都有的,不是我们一家企业有,他们报销的是正常正规合法票据,并没有礼品、礼金票据报销的情况。并且230万元数字肯定是不真实的,这个数字是哪里来的、怎么来的我也不清楚。这纯粹的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我估计是把单位两年多来所有的办公费、业务费、就餐费、营销费等全拿来充数,给纪检组的成绩单凑数字,给自己脸上贴金!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不一样,靠项目收入维持正常运转,做每一笔项目,从捕捉信息、跟踪服务、洽谈竞争、签订合同、项目落地、组织资料、现场调查、公众参与、撰写报告、技术审查、技术评审、出具报告文本到存档复查,哪一个环节不发生费用?咨询服务业又与制造业的成本费用构成又不一样,大部分都是人力技术咨询费用,难道这些成本费用都是虚构的?两年营业收入加科研收入共计6、7千万,200多万的办公费、业务费、营销费多么?  四、严重违反廉洁纪律  1、2014年4月,聂惠军用其妹夫张兵的名字,注册成立了宁夏惠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徐美荣实际管理。2016年1月,聂惠军、徐美荣将公司出售给商人马吉祥,获利150万元,聂惠军分得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1、宁夏惠民监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注册人是张兵,张兵是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我父亲去世早(去世已二十多年),作为长兄就像父亲一样从他们每个人上学、就业、成家等等每件大小的事都得操心,从2005年开始帮他们开饭馆,帮他们承租平罗县武装部大楼,到鼓励他们注册惠民公司,我从来就没有参与过他的任何经营,没有从中拿过他一分钱,相反为了让妹妹家里负担减轻一些,也为了张兵不要在社会上闲混,我都是借钱、垫钱给他们。刚开始张兵对这个行业不熟悉,能力差,徐美荣是主动要求帮张兵把这个行业做起来的。大约在2014年底左右,徐美荣到我办公室说,张兵那里没业务没收入了,工资都成问题,让我把环科院的监测项目给几个,我当时拍着桌子大发脾气,说:“他们就是关门倒闭与我有什么关系!他们自己不去跑市场,别指望别人帮忙!”。我不想他们盯着做环科院的项目,他们要到市场上自己找项目。  2、我给张兵、徐美荣做工作,让他们卖掉公司,目的是他们不要再盯着做环科院的项目了,给马吉祥说不要买这个公司,也是担心他还要盯着做环科院的项目,我不想因为张兵是我妹夫而偏袒他,让单位职工怎么看我?这到成了我操纵惠民公司的“证据”!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关于惠民公司最后出售给马吉祥一事,我已经在二审陈述词中详细陈述,让我想不通的是,办案人员是什么心理,惠民公司卖了150万,我就是贪污罪,如果没有卖上这么多钱或者只卖了几万,那我就不是贪污罪了?惠民公司卖了多少钱,我只关心的是张兵借我的钱,把他借我的钱要回来,这难道有错吗?  什么叫做获利150万?我虽然不知道具体情况,但是每个企业都有它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吧,到底获利多少我不知道,不是我最关心的,我最关心的是把借我的钱要回来。100万也没有打到我的账上,我也没有见过这100万,怎么叫我分得100万?我分得钱在哪里?咋从来就没有进我的腰包?  3、现在的形势、国家的政策我知道,环科院的外协业务都是各个部门自己组织,2015年初,惠民公司做了几个市场部的项目,虽然价格很低,他们几次来催款,我都没有按时给他们付款,直到半年以后才付的款。惠民公司出售之前,他们找我说他们还给环科院干的几个活,总数在20万元,要我给签合同付款,我为了彻底断了他们与环科院的念想,问也没问,看也没看,卡住一分钱也没有付,直到我停职也没有付过。这都是事实,环科院财务账簿、张兵、马吉祥要款清单都可以证明,如果我贪图私利,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如果惠民公司有我的股份,我为什么还要这么做?连我自己都想不通,这是在维护环科院的利益还是在维护惠民公司的利益?  4、在纪委“两规点”上,国资委纪检组张磊让我交代惠民公司的事,我如实写了书面材料,写了六、七次,每次张磊都不满意,他每次带一个姓耿或姓张的小伙子,一进门抓起材料一看不合他的意,不问青红皂白,俩人上来对我拳打脚踢,将我踏倒在地爬不起来,等我爬起来,又把我按在地上跪在他面前,他脱掉鞋在我头上脸上很抽,每次殴打大约一个多小时,我得用半个多小时才能缓过来爬起来,耳朵一直嗡嗡响,(到看守所每天点名都听不清楚,三、四个月才恢复了一些,,到现在头晕,偶然摔倒过几次)但是他们还不依不饶,临走时交代看管的武警,不准我站着(我平时被指定罚站,不准坐),让我双膝跪在地板上不准动,每次双膝疼痛难忍,浑身大汗淋漓,把衣服都湿透了,每次都要跪四、五个小时直到瘫爬在地上跪不住了,身前两个看管的武警实在看不下去,用对讲机报告几次后,他们才解除这种体罚。  5、我一出事,在纪检组的威逼利诱下,他们也明白纪检组的意图,反过来都把事情都推到我的身上,先把自己洗干净,不想惹这些麻烦事,就连自己的亲戚,过去帮他们挣上钱了,闭口不谈,都是好人,稍一有事,那都是我的事,在“两规点”上我早就想明白了,纪检组拿我的家人要挟我,我不能因为纪检组整我,让妹妹的家庭散了吧!  2、2013年12月,聂惠军主持制定了《环科院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未征求股东会意见,未得到出资人批准。按此《办法》,2014年聂惠军实际领取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共计63.4206万元,其中重复领取工资1.8万元,违规领取绩效工资42.7万元;2015年应当领取72.22万元,已经领取34.0425万元,其中违规领取3.06万元。  事实与理由:  1、《环科院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是在两个多月的时间,经过全体职工会议讨论多次,所有职工签字同意的,上报了环保厅的,这是环保厅所属三家企业的一贯做法,环保厅从来也没有对哪一家企业的类似情况下过批复;环科院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出资人是虚拟的,并没有投过一分钱的资,既没有股东会,也没有出资人,环科院的资本积累全是职工辛苦挣来的,用的办公场所还要给环保厅出租金的,并没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投入过一分钱,何来股东会?哪里来的出资人?这怎么能叫违规?纪检组情况都搞不清楚,为了整我,就这样妄加推测制造罪名!?难道我非要按照纪检组所说的那样去造假吗?这能是实事求是吗?  2、《环科院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到现在都在实行,每个人都在执行,为什么对我一个人就不能实行?是该《办法》违背了企业实际,还是妨碍了企业发展?要没收应该把全院职工的绩效都没收了,为什么只没收我一个人的?要违规大家都违规呀,就我一个人违规?这是什么道理?  2013年《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懂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力:  1、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8、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利用职权,先后与本院几名女职工保持或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将其分别提拔使用。  事实与理由:  1、2016年9月20日左右,在“两规点”上,国资委纪检组张磊带着一个姓耿的小伙子进来,一进门就一顿拳脚,骂我和徐XX的男女关系为什么不说,我趴在地上说没有不正当关系,她怎么想我不知道,我与她没什么男女关系,张磊任然不依不饶,继续用脚踢我的腿,踢我的后背,又把我拉到墙角,脱掉自己的鞋,抽打我的头和脸,打的我耳朵嗡嗡的,脑子里面像拉警报一样,到看守所三、四个月以后才稍有恢复。第二天一早纪检组郑耿又带着一个彪形大汉王处进来,边打边问,让我交代和徐***、****的男女关系,我害怕他们的暴力升级,不敢对抗,又不敢说没有,只能胡编,郑耿做完胡编的笔录如获至宝、兴兴高采烈兴冲冲地走了。后来,郑耿为了表现自己的办案成绩,在银川看守所,他又带着自治区纪委两个人来拍我的反面教材,我与郑耿吵了起来,自治区纪委扛摄像机的两个人把郑耿轰了出去,问我,你和***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正在怀孕八.九个月的时间,你怎么能和一个怀孕八九个月的孕妇发生关系呢?我说,他们逼的,根本没有的事。(我只知道她有个女儿,也不知道她女儿有多大)他们逼我胡编的。和另外一个***是怎么回事?我说,根本没有的事,民族南街哪有宾馆?哪里有我的开房记录?那两个人面面相觑半天不做声,随即结束了录像。鸳鸯湖电厂检测费的事和马涛报销“高阶地废水”经费的事,两件事的笔录都是在这种刑讯逼供、威逼胁迫下做的。在他们的威逼胁迫下,只能做符合他们目的的笔录,否则,他们不会放过我,不合他们的意思,不按他们的要求来,面对的将是无休止的各种折磨。没想到国资委纪检组却把这些虚假的证据列作我违纪违法的“罪证”,他们为了给我制造“罪证”,真是不遗余力、挖空心思、费尽心机!  2、环科院所有的部门负责人(除环保厅任命的),都是通过竞聘上岗聘任的;都是通过竞聘演讲、全体职工评议打分、考核打分严格的竞聘程序后上岗的,这种竞聘不合法吗?不合规吗?我与他们做了什么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我在里面谋了什么私利?我给了他们什么好处?  3 在环科院履职的两年多时间里,面对内部复杂的局面和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巨大,殚精竭虑的想着把企业做强做大,经常整夜睡不着觉,每天抽两包多烟,心力憔悴,两次住进银川市中医院,没有让一个职工知道,都是去输完液体,再一个人开车去单位上班,包里装的全是缓解压力治疗睡眠的药,住院的病历至今还在家里,我没有因为这事让任何人看过我,收过任何好处.也正因为一心为企业,环科院营业额才每年翻番,技术实力才今非昔比,他们谁能做到?  五、严重违反群众纪律  2015年5月,聂惠军唆使社会闲杂人员宋某某等人,在环科院办公室,对本院知情职工马某当众进行威胁恐吓;2016年8月,聂惠军默许社会闲杂人员对本院副院长陈某进行人身威胁。  1、2015年5月,马涛等人煽动本部门职工闹事,将办公室主任董孝章气的旧病复发、浑身发抖、不能上班;马涛本人在财务室闹事,与会计吵架,强行要财务人员给他的假发票报销,我让司机把马涛叫来,把马涛批评一顿,叫他有啥事好好说,这就叫“威胁恐吓”?在一个单位我作为领导难道可以不闻不问,任由马涛为所欲为、为非作歹、搅乱正常的工作秩序?纪检组为了整我就可以是非不分,不问轻混皂白、颠倒是非?马涛是你什么人?给了你多少好处?  2、我不知道“默许”是个什么概念?就是“莫须有”吧!2016年8月,我已被停职检查,在家里待着等待调查,我不知道“默许”了哪些社会闲杂人员?我认识他们吗?我是怎么联系他们的?怎么授意他们威胁陈燕的?这是谁的一面之辞?这不就是“躺着中枪”嘛!他们罗列罪名的手段卑劣到了极点!   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1.不正确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任期内环科院党支部软弱涣散,院内职工纪律松弛;2015年未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费未按标准收缴,其中聂惠军本人2014年少缴党费3860元,2015年少缴5850元,2016年少缴1798元。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没有召开民主生活会这是事实,按照支部的分工,这项工作主要有支部副书记陈燕负责安排组织,2015年底企业移交国资委各种资产清算以及企业经营、内部管理很多事情,我催促陈燕,陈燕踢皮球、找借口,我再没有亲自安排这件事,作为支部书记这是我的责任。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就移交企业支部情况召开了一次座谈会,会上我将环科院支部班子需要补选向组织部张部长做了汇报,她也没有给一个明确的答复;再到后来他们整我的黑材料告我,就更没有时间召开了。  党费的收缴一直有孙强、康萌负责,都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上缴的,我问过康萌,康萌说,其他单位都是这么缴的。纪检组检查出来的这个数字,我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如果是基数算错了,少交了,那应该补交。   2.2014年9月,未经招投标程序,将环科院装修工程承包给其同学郑涛。  事实与理由:  1、这不是事实。工程是严格走的招投标程序,这项工作具体有席存忠负责的,我曾经让席存忠找以前装修环科院老楼的装修公司,我认为老楼装修的效果很不错,但席存忠说不好找,就挂网了,郑涛虽然是我的同学,但他的合法身份是安徽第三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所有的招投标程序都是合规合法的,装修工程的全部档案至今还存在安徽第三建筑公司里。并且,工程还专门聘请了监理公司,全程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每一项变更都有监理公司核实签字盖章,最后工程还进行了决算审计,进行了验收。我没有更多的时间精力亲自做这些事,也从来没有想过从中捞取任何好处,并且工程的质量保证金我一直都没有付,直到我出事也就是工程结束一年半以后也没有付,在我关押期间,安徽三建将宁夏环科院起诉至法院,才将质保金付给人家。既然“未经招投标程序”那么宁夏环科院为什么败诉,还要给安徽三建支付质保金?法院是依据什么判的?  2、在这件事上,我关注的是工程质量和进度,并没有想过贪图个人私利,在我关押期间,纪检组将安徽三建项目经理郑涛押到银川市检察院审(刑讯逼供)的结果也证实,我并没有像他们想象的那样,向郑涛提过任何个人要求,更没有拿过他一分钱。装修工程程序合规合法。那么说我将“工程承包同学郑涛”意图是想说我贪图私利、收受贿赂吧,我贪图了什么私利?事实上根本没有存在他们想要的这种情况,他们这不是无病呻吟,栽赃陷害又是什么?  3、对环科院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凭证不完善,虚列办公用品、油料、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等严重违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事实与理由:  “财务管理混乱”的标准是什么?“财务凭证不完善,虚列办公用品、油料、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都是哪些?每年国资委都要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还要对纳税情况进行汇算清缴,一年要审计几次,每次审计要将近一个月时间,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吃干饭的,他们就没有发现?“财务凭证不完善”是要我把会计的工作也干上?凭证完不完善要我来审核把关?这不是胡扯嘛!实际上根本就不属于什么“虚列开支”,都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有的可能当时没有取得发票后有经手人补的发票,有的票据不合要求,按财务要求重新开的票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付的标准是宁夏环评行业最低的,国家级、省区级体制内的专家又不能在报销单上签字,但又不能不给人家发,不然人家能有你好果子吃?烟酒的发票不能入账只能变通处理等等。这些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怎么能是“虚列开支”?他们是不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不懂财经法规?就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妄下定论?党纪国法拿在他们手中就是这样办案的?这种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工作态度?他们能代表组织吗?  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2014年6月,聂惠军与张兵虚造《神华国能宁夏煤电公司鸳鸯湖电厂二期2*100mw机组扩建工程质量现状项目》合同,指使张兵虚开18万元发票一张,经聂惠军经手、签字审批后,环科院财务人员将18万元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入惠民公司,惠民公司将这18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事实与理由:这不是事实。  宁东监测站为了干私活,收了惠民公司的钱没有入账,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食堂,宁夏环科院与惠民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监测报告也是惠民公司出具的,并被环评报告采用,经环保部评审,下达批复,电厂项目已建成投产,这都是不争的事实,侦查机关也证实18万元监测费用于惠民公司日常开支,正常的经济业务,我死也想不通我怎么就成了“贪污”了?他们想整给我整个啥“罪名”就整个啥“罪名”,纪检组就是这个水平?他们就是这么办案的?法律是他们家制定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  2.2014年6、7月间,聂惠军指使本院职工马涛虚列开支套取专项资金10.2万元,出纳康萌分三次将该款交付聂惠军,聂惠军将该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事实与理由:  马涛虚列业务,套取资金已成习惯,领钱签字的手续是马涛签的,会计、出纳现金日记账的原始记录也明确记载“支付马涛业务费”、“支付马涛差旅费”“付马涛报销款”,用马涛领钱的证据证明我有罪,这是哪国的法律?这明明不是栽赃陷害又是什么?  3.2011年11月,聂惠军利用其曾担任平罗县环保局局长的职务影响,通过平罗大地化工公司,将其位于平罗县城关镇的自建房以70万元价格出售给湖南建筑商人刘卫。平罗大地公司将70万元房款以承兑汇票方式交给聂惠军。经自治区物价局评估中心评估,该房屋当时价值44万元,高卖26万元。  事实与理由:  1、2016年11月,我将平罗原住房(平罗县城关镇合作一队党校东侧自建房建筑面积239.65平米小二楼,土地使用面积300.2平米)出售给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人是我和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何军,双方协议价格70万元,房款付清后,有我负责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变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一切费用有我承担。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没有现金,拖了一段时间,我因在银川上班,就把该房屋交给了湖南公司刘伟,他们安排职工在里面居住,我在银川买房已到处借钱,还背了房贷,他们的付款却一拖再拖,在我再三催促下,他们却给我出具了委托付款书,说他们的钱都垫付到宁夏大地公司的工程里了,手头没有钱,让我找大地公司要,我没有办法,房子已经交给人家了,为了要这个钱,我抽空就往平罗跑,跑了不下十几趟,到处求人,一年多以后,大地公司才把款付给我。  2、2012年该房屋所在地规划到政府的拆迁范围,我的邻居杨万军获得拆迁补偿78万元、王秉政获得拆迁补偿73万元,他们比我面积小,2017年吕永红和我的面积一样大,获得拆迁补偿83万元。这些都有据可查。纪检组为了安个罪名,在他们的授意下评估的是什么价格?房屋买卖是双方自愿的正常经济行为,他们都要给我上纲上线,是我强买强卖了?我已经调到环保厅的小科员能有那么大的本事?  4、在我再三催促下,因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一直没有提供房屋过户的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手续,所以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在我被关押期间,平罗县人民法院以(2017)宁0221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聂惠军于2011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是“与湖南建筑商刘卫”签订的)有效,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我负责协助,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普通的民事关系在纪检组眼里也成了我违纪违法的罪证,如果是这样,满大街不全都成了违纪违法的犯罪分子了?  让我一直想不通的是,像国资委纪检组丁军等人这样办案,会有多少冤假错案?实际上是他们狗屁不懂,却利用手中的权利协私报复、肆意妄为,至党纪国法于不顾,狐假虎威、徇私枉法却没有人来监督他们,他们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在社会上会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给从严治党的长期工作在社会上造成多大的恶劣阴影,反腐败,树的正义,树的是正气,立的是规矩,守的责任,用的是担当,依据的是党纪国法,尊重的是实事求是,他们这样颠倒是非,颠倒黑白,“杀良民以充军功”,维护的是他们自己偏袒的私利,损害的是党的形象,其结果纯粹与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驰!这样的人能代表组织吗?  四、我从行政单位辞去公务员职务到企业,这个企业就是我今后赖以生存的地方,我没有想着为自己捞好处,而始终想着把企业做大做强,我和职工才能走得长远。因此,我对马涛之类虚报冒领套取单位钱财的人和事深恶痛绝,对马涛之类“撒谎不打草稿,吹牛不眨眼睛”,厚颜无耻、两面三刀、不务实事、靠嘴吃饭的人更是厌恶透顶!而纪检组、反贪局个别人员,为了所谓的政绩或为了扭曲的功利心或为了迎合领导的意思,偏信谎言,偏袒“真罪”,制造证据,为人渣维护公平正义,我不知道他们能不能代表组织?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利?他们维护的谁的公平?伸张的是谁的正义?  我至今对环科院的职工毫无怨言,因为在这样的强势高压下(60人的专案组,半年多的时间),职工最大的年龄才30出头,三番五次的叫过去审讯,哪里见过这种阵势,纪检组、反贪局发动他们整我的黑材料,他们谁敢说不,谁能扭得过?谁向着我说话,谁就是专政的对象,谁就是对抗组织,就不让谁回家,我理解他们,因为这是我亲身经历的。因此,这10万元报销款,放到他们当中任何一个人,这个黑锅我都替他背了,我心甘情愿!但是马涛就坚决不行!一个我为了维护企业利益而得罪的人,一个厚颜无耻谎话连篇的人,一个套取单位钱财嫁祸别人的人,一个能力平庸靠嘴吃饭的人渣!他没资格得到同情,更不值得别人为他做出任何牺牲,这是对我莫大的侮辱!他们折磨我可以,不能侮辱我,侮辱我一辈子!  私心人人都有,但是我不是他们想象当中的那种人,更不是他们写的那样的人。我从行政单位到企业,这个企业就是我赖以生存的地方,自始至终,我考虑的是企业的利益,因此,做事的原则就是谁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谁就是与我作对,谁就是敌人;谁支持企业发展,谁为企业做出贡献,谁就是朋友,也正因为如此,经营中一些难以入账的开支,都是我个人经手打借条办理,有时账务实在难处理就用自己的钱垫上,垫了多少时间一长就忘了,但至少自己心里清楚,宁可为单位付出些,也不能多拿单位一分钱,尤其是在现在这样的大形势下,这是底线!也正因为如此,别人告我状时我一直对我很自信,我没有想着贪拿单位一分钱,更没有把单位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我理直气壮!然而可笑的是,我最自信的地方,他们却给我戴上了“贪污”的帽子,真是可悲可叹!可笑可气!在当今纷繁的经济生活中,权利到了他们手中,他们想给你安个什么罪名,磨道里找驴踪,肯定要给你安上,还操纵我律师不让做无罪辩护,操纵检法两院和媒体直到把我送进监狱。我不知道,谁来监督这些干部?  在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那段时间里,纪检组忽悠我的亲戚朋友“交钱放人”,亲戚朋友到处凑钱,结果适得其反,成了罪证,我还成了“贪污犯”,我都不知道我“贪污”的钱在哪里?出狱后我身无分文,还背负巨额债务,罚金更无钱缴纳,又无处就业,水电费也没钱交,生活都无法保障,靠弟弟妹妹的施舍过日子,这就是我一心为企业的下场!?这就是我一心为公的结局!?天理何在!!公平何在!?正义何在!?法律何在!?  我请求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此案立案调查,还原实事真相,洗清我这“莫须有”的罪名,惩办真罪,严惩这种徇私枉法的"灯下黑",维护法律尊严,伸张社会正义,让这天大的“讽刺剧”早日谢幕,让反腐败斗争回归到客观公正、依法治国的法律轨道上来,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反腐斗争的正能量!  
举报人:聂惠军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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