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银保监分局下发十张罚单,严惩农村中小银行“向关系人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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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1 09: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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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张家口银保监分局一连下发10张罚单,涉及7家农村中小银行,处罚金额达294万元,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为本次处罚重点。

具体来看,7家银行中包含3家农商行以及4家农村信用联社。其中,张家口农商银行的违法违规事由有:为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且未按要求上报监管部门、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通过多次借新还旧掩盖资产质量且五级分类不准确。该行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70万元。

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因贷款集中度超标且问责不到位、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掩盖资产质量且五级分类不准确,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80万元。

另外,该行王利民、王利以及赵宝平三位相关涉事人员因对赤城县联社同业融出资金占比超监管要求行为分别负有领导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以及监督责任分别被警告,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除上述两家银行外,河北怀来农商银行、河北沽源农商银行、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蔚县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均因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上述五家银行被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及20万元的罚款。

而上述被罚的所有银行中有一条共同的违法违规事实——“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指出,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是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蓝鲸财经统计发现,今年以来,银监系统对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罚单涉及27张。仅12月份,就有江苏扬中农商银行、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提寨信用社、工商银行郑州分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家银行因上述事项收到监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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