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7.8万元产品,奖50万元的小车?说起来可笑,但有80人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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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06 06: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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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是很多商家都会使用的一种促销手段,也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模式。但是,你有听过买东西送小车的吗?天下怎会有这等“美事”?

可偏偏宜春就有这么一家公司,买东西就送汽车。而且仅购1.8万元的产品,就赠送一辆价值十万元内的小车一辆!

怎么样?诱惑吗?想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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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如果你正想着这样的“幸运”怎么没被自己遇上,那可就大错特错了,甚至小编还得给你提个醒,因为你正被一种非法集资的卑劣手法给吸引着。

没错!这并非是天上掉下的馅饼,而是袁州公安近期破获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较为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它利用所谓“购物奖车”为引诱,“吸”走你口袋中的钱财,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到底怎么一回事,待小编给大家细说。

2018年8月

兰某等人注册成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兰某为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汽车租赁、销售、美容等,但该公司并没有老老实实的打开门做生意,却是推出了一种非常规的经营模式——“购物奖车”。

何为“购物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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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意思不难理解,就是买东西送小车。买的东西分别为红酒、铁皮石斛、玉器等,购买一定的金额,同时签订一份《购物奖车居间服务合同》,那么该公司便赠送一辆不同价值的小车给客户作为奖励。

该公司的“购物奖车”共分为四个档次的模式:购买1.8万元产品,奖励一辆价值10万元以内的小车;购买2.6万元产品,奖励一辆价值15万元以内的小车;购买5.2万元产品,奖励一辆价值30万元的小车;购买7.8万元产品,奖励一辆价值50万元以内的小车。

但购买了产品后并不会立即奖励小车,需要按客户交钱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当有10个客户购买了同一价值的产品,则第一位交钱购买产品的客户获得小车奖励。该公司将这种规则称为“十出一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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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来说,第一个购买了1.8万元产品的客户为1号,之后通过公司发展、客户介绍等方式又有9个人购买了1.8万元产品,分别排序为2-9号,这个时候1号就会获得一辆价值10万元以内的小车奖励。当又有累计10个客户购买1.8万元的产品,也就是11-20号,这个时候2号才能获得小车奖励,以此类推。

并且该公司承诺,客户在180个有效工作日可以排到奖励车辆,若在约定期限未兑现奖励车辆,那公司就将退还客户购买产品50%——60%的本金,而且客户仍可以继续享受排队等车资格,直至获得小车奖励为止再将退还的本金付给公司。

为了吸纳更多的人参与“购物奖车”,该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公司股东、员工以及客户相互介绍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宜春不特定群体大肆宣扬,并称不论是公司员工还是客户,只要介绍一个客户购买产品,就会获得相应的现金奖励。

如此低投入、高收益而且看似毫无风险的投资模式让许多人觉得“一本万利”,大家被这看似稳赚不赔的“购物奖车”模式蒙蔽了双眼,大量的群众“蜂拥而至”,短短几个月内便有80余人相继交钱购买产品,总金额达480余万元。

2019年3月,交钱购买产品的部分群众发现自己并没有拿到奖励的小车,也没有收到购买产品的退款,并且该公司已经倒闭关门,便陆续到袁州公安分局报案反映情况。

接到报案后,经侦大队第一时间开展侦查工作,经过调查取证表明,该公司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扬公司“经营模式”,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奖励车辆的方式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80余人吸收资金480余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审讯,该公司法人代表兰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11月4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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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谁都知道,可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人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将自己的血汗钱义无反顾的扔进嫌疑人这并不高明的“圈套”当中呢?说到底还是内心的“贪念”作祟,其实,他们并不是没有怀疑过,但是“贪念”最终还是战胜了理智,他们选择“相信”,天上真的会掉馅饼。

虽然“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手段层出不穷,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实只要我们冷静分析,控制内心的贪欲,不被所谓的“高额回报”蒙蔽双眼,就能发现这其中的漏洞所在,避免上当受骗,更不会成为不法分子待宰的“羔羊”。

那么,如何辨别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点特征: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袁州公安,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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