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监管迎新变化:不得直播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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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30 17: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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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录屏、网页保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或者未按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提供广告业统计调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发送广告的,对广告主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2016 年 7月 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7 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将《暂行办法》更名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并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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