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汪振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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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7 14:50:24
作者:

汪振武:

你于2013522日至2020430日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华康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汇通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2号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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