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频发涉嫌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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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3 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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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杂志社官方账号搜狐号报道:《内蒙古宁城县接连发生两起安全事故 》的爆料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一直未见涉事企业和权威部门做出任何正面回应,按照常理如果爆料内容有误,应该有个正面回应才对,否则应视为内容属实。关于这个爆料内容真实吗?查处结果如何?对于网帖的真实性,有关部门也不能等闲视之。

宁城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两起安全事故,涉嫌瞒报。

2020年9月8日,司机金某在驾驶运输车运输矿石时,车辆失控导致车辆侧翻,将司机金某压在车下,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1月30日,金谷矿业发生井下塌方,导致工人夏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

神州融媒已将宁城县金谷矿业两起事故反映给宁城县应急管理局。

爱企查显示:宁城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4月05日,注册地位于宁城县黑里河镇上拐村,法定代表人为张金奎。经营范围包括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宁城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

但是,对于“内蒙古宁城县接连发生两起安全事故 ”至今未能在“宁城县政府官网”中检索到任何介于调查通报信息。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瞒报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事故瞒报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依法处罚给予处分,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个人实施“四不放过”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从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担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不对责任者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就是对法治的不尊,对死者的亵渎,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就是与人民为敌,就算这样的企业经济条件再好,缺乏了社会公德,藐视了社会的监督,也会走不远的。所以说,企业违法瞒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得不到惩处,对当地主管领导不进行追责,难免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的事件再次发生。

2021年6月8日下午,宁城县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宣布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宁城县党政主要领导任免职的决定。经研究决定:付守利同志任宁城县委书记,付守利同志任宁城县委书记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的信任和重托,也是广大干群的支持和厚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决定付守利同志来宁城县任新书记,是自治区党委对宁城县党政班子党风廉政的高度重视,这也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市委作出的决定是英明的。笔者相信付守利同志任宁城县委书记不会辜负党组织的信任和重托,一定会严查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频发涉嫌瞒报真相将进行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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