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达:诉讼案背后法官涉放高利贷雇黑讨债
文 / 王树真 李 明
法官专盯开发商,用顶名之招共同参与高息放贷获利,收息不打条,恶意赖账,为担心法官身份暴露又声称债权已转让,亲自带领雇黑之人持续暴力讨债,私扣车辆,恐吓、威逼和挟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狂占他人巨额财产不还……
防不胜防,举报人陈述受蒙骗签字经过
据多份举报材料反映,2015年,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圣景公司)在安达市圣景国际小区进行棚改工程建设。
举报反映称,2015年赵某军在圣景公司上班,正在现场负责圣景国际小区棚改工程建设施工。有一天,原来很早就认识的何某亮突然找赵某军,他让赵某军联系开发商肖经理,说该小区的开发缺不缺钱,如果缺钱,他可以推(借)给200万元。
当时何某亮已在安达市法院当法官,又是某室的主任。同时也巧,开发商正好缺钱周转,赵某军便向开发商负责人肖经理表明了何法官的意思。
肖经理与法官何某亮见面后,双方达成了借贷款意向:何某亮借给肖经理200万元,分两次付款。
第一次2015年5月7日,何某亮用其姐夫(江某)作为顶名出借人,出借给100万元,约定月利息5分,砍头息直接扣除5万元,借款人收95万元。
第二次2015年5月8日,何某亮用其嫂子(梁某)作为顶名出借人,出借100万元,月息同样为5分,头息直接扣除,借款人收95万元。
两次借贷款签订协议后,何某亮突然提出要赵某军和明某翔、栾某武三人做担保,但他们没同意。何某亮对他们说,你们还不相信我,等圣景楼盘能做预售登记时,我就把你们三人担保解除。
“据于对何法官的信任,我们当时签了字。”其中,赵某军用其承包的1100多亩草原合同、明某翔用承包的60亩果园合同,分别与何某亮当场做了担保,而栾某武用的是其本人。
以上经过情况,同样还有明某翔等人反映的材料,内容相同。而且在之后被起诉中,他们也在法庭上如实进行了陈述。
举报反映人称,后来才知被蒙骗上当了,由于缺文化不认识字,到被起诉时才发现,原来赵某军、明某翔的签名是签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的,而“担保人”处的签名只有栾某武。
该借款却成了肖经理、赵某军、明某翔三人的“共同借款”。
但《借据》正文中明确表明为“三位担保人”。据此表述可知,即应该是:三位担保人系赵某军、明某翔、栾某武,借款人系肖经理。
雇黑逼债,巧施权力食言又狂占二十套房产
举报材料还称,200万元两份合同签完后,接着,法官何某亮每个月找赵某军向开发商要10万元利息,取钱时严肃表明自己是法官,身份受限,所以不能出条也不能签字。
一年多的时间,何法官从开发商手中先后共拿走了150万元现金,都由何某亮本人亲自领取,每次先给赵某军打电话让准备现金付息。另外,何某亮在借款后的三四个月又占了开发商20套房屋,同时做了房产预告登记,价值千万元。
当时我们要求何某亮给予解除担保合同,何某亮却一反常态食言,竟以多种借口不予解除。后来开发商换了负责人,坚持要求何某亮再取利息时必须出具手续,何某亮才提供银行卡号(其嫂子梁某的名),先后又收走转账利息70万元。
以上都是按照高息5分预支付的,若每次不按照协议5分息计算分付,何某亮绝不答应。
2017年12月20日,何某亮从大庆市找来黑社会团伙五六人(其中有个马仔毕某印是黑社会老大史某某的手下,绰号小燕,现在押),何某亮亲自带队,闯到安达市圣景项目小区,将开发商新换任的负责人王经理弄到一个屋里进行威逼(此时开发商开发的这个小区项目因尾项问题而暂停建设)。何某亮嚣张跋扈说你们欠我的钱我已经卖给大庆这伙人了,由他们收债!然后,不同意的王经理被围堵,遭到这伙人无情折磨,霸占办公室,恐吓、谩骂、推抢、控制。由于场面太吓人,动静太大,惊动了门卫并报警。警察来解围后,这伙人又将开发商王经理挟持到铁西明某翔(担保人)家,一并对两个人再度实施控制逼债(以上有视频资料)……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
还有两次,何某亮又亲自带人把开发商负责人王经理的京牌尾号为915的奥德赛车强行开走两次,后来被迫拿了20万元(每次10万元)现金才赎回。
在此期间,开发商还被逼用一套车库顶息10万元,车库落到何某亮爱人的名下……
何某亮自始至终挥舞着其事实债权人的大棒,任由作为,要息要债!
何某亮身为法官、国家公务员,假借亲属名义高息放贷,并花言巧语不写条子拿利息,勾结和动用黑社会人员,带头和参与实施暴力逼债。何某亮手里占扣这么多开发商的房产和已经拿走了220万元的利息等,理应该安心,或可通过正当方式主张权利,但何某亮仍然干着与其这身制服彻头彻尾不相称的事。
离奇诉讼,经鉴定借据起诉书签字不是同一人
2020年7月1日,何某亮以其嫂子梁某之名在其任职的安达市法院提起起诉(在与何某亮在场办理借款手续时,其特在《借据》中加括弧标注“如发生纠纷”由其任职的“由安达市人民法院管辖”),将肖经理、明某翔、赵某军和栾某武四人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该四位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双方约定月利率5分的利息。
至庭审,明某翔、赵某军仍相信和主张认为自己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但原告提供出示的《借据》上赫然显示,明某翔、赵某军的签名均是在“借款人”一栏内。明某翔、赵某军当庭辩称自己是担保人的主张,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庭审中,原告“梁某”提供的《借据》及原告与栾某武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复印件;原告全部否认及其何某亮以前收走的150万元利息,而只承认后期收到的转账合计70万元的这一利息。
被告肖经理未到庭,但其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该借款都给了我本人,用于圣景小区项目开发。明某翔、赵某军和栾某武三人均为担保人而非借款人。借款期限是至2015年12月7日止,而原告起诉之日是2020年7月1日,借款期间本案原告“梁某”从未向我索要欠款,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明某翔、赵某军二被告的主张相一致,当庭辩称自己与栾某武一样都是担保人,事实上借款都给了肖经理,是开发商借款,我俩与栾某武按当时何某亮的商定说法,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担保而非借款。本诉原告“梁某”也从未向明某翔、赵某军主张权利,现已超过担保期间,担保义务失效,故不应承担担保义务。明某翔对于严重超标的查封其名下的房产(4套房,合计980多平方米)要求予以解除。
被告栾某武则辩称,我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时限已经过期,不应承担责任。
该案由崔法官独任审理。2020年8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肖经理、明某翔、赵某军三人系借款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梁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栾某武的担保行为因约定不明,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原告方提起执行后,被告被查封了银行卡等,又“限高”。
据反映了解,何某亮除对此其先后已经从开发商处拿走的150万元利息(法庭书证,经手人、证人赵某军、肖经理、王经理、明某翔)一口不予承认外,当庭被赖掉账,而经何某亮将开发商8套住宅房已做预售登记在了“梁某”的名下,价值300多万元,被告请求先以房处分偿还该债务,却也得不到法官同意。另外,当时双方支付利息都是按约定5分息计算支付的(2016年3月、8月圣景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支付到期利息),且诉讼中“梁某”也仍以约定5分息主张追偿,却法官在判决书中称已支付的70万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官障眼法似的将已支付的该70万元利息平均分解至2017年7月22日最迟一次利息的支付日,从而得出未超过年利率36%标准,由此支持了“梁某”的高息诉请。
被告最强调的是,本案所谓“原告梁某”,我们不认识她,借贷过程中都是与何某亮商定对接的。100万元借款是大额资金,怎么交付的我俩也不清楚。即使法庭上出现被告肖经理的所谓答辩状称其拿到了该借款,但其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到底是何为?仅凭一张复印件《借据》,竟在某些人的权力运作下成功赢了官司。而本案中关于涉及的关键人物何某亮,法庭却始终予以回避掉,直接为“梁某”坐实了原告主体……
据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关于《借据》上出借人“梁某”与《起诉状》下方起诉人“梁某”的两处的签字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案涉的《安达市法院民事审判法庭庭审笔录(第一次)》《转让合同》和《借据》上“梁某”的签字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缺知识文化,又没请专业律师,自己上庭应诉真不懂。该案判决被判得太冤了。”被告说,“如果我们真的是借款人而借了钱,如果我们按何某亮刚开始说的只是一个担保,是完全体现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的,那我们该承担就承担责任,该连带承担也认。可该案实情并非如判所是啊!”
目前,20套价值千万余元的预告登记房产和1套车库,仍在何某亮处控制;被告赵某军、明某翔因开发商借款,分别以草原承包地和果园作为担保而对此签订的《转让合同》,何某亮方至今也未予解除退还。更为重大的是,赵某军承包的草原地已被征用,有189.9万元的补偿款现也已被法院裁定扣留。而肖经理等早已离职不知去向,赵某军的补偿款有可能成为这一执行案的唯一财源。
本举报反映事件中,对此公职人员假借亲戚名义涉嫌高息放贷、雇黑暴力逼债和涉嫌虚假诉讼等设圈套坑人行为,被告已向相关司法监察部门进行控告。后事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信息聚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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