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晋焦煤沙曲一号矿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 涉嫌瞒报
2020年7月8日,安全月刚刚结束,华晋焦煤沙曲一号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一名矿工死亡,死者,叫刘建平,又名,刘羔则,现年56岁,柳林县刘誉镇曹家圪垛村村民。井下瓦斯队通风接风简时掉下去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并没有按照规定将事故上报于吕梁市应急管理局,而是采取瞒报手段,矿主以500多万私下与家属解决,来避免主管部门对该矿的处罚。
死者,刘建平,又名刘羔则,现年56岁,父亲,叫刘青骡,79岁,死者子妹六个,他为老大,死者,妻子,刘计香,现年54岁,五个孩子,四个女儿,一个儿子,大女儿今年33岁。
本报工作人员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了解最终才找了死者的真相现将本报工作人员所了解情况进行发布,或许柳林县应急管理局确实不知道该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又或许的该企业已经和某些主管领导打好招呼,将此事压了下来。作为政府官员,首先应该依照政府规定和国家法律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仗着国家赋予的权利,上下串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据悉,华晋焦煤沙曲矿于2020年四月份已经发生过一起安全事故,接二连三的事故发生。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47条和《劳动法》第92条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工作人员伤亡事故的,对企业主管人员按《刑法》第134条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的“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事实证明,许多重大安全事故的瞒报,不仅仅是“企业行为”,也是“政府行为”。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掌握媒体话语权的党政机关便和当事企业勾结成“公共体”,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对抗法律,不惜以身试法,无视法律的尊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部门应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煤矿一方经反复协商,最终以赔偿死者家属500多万人民币了结。
为了祖国的花朵茁壮成长,为了法律的尊严不被践踏,请有关部门认真彻查此事,严厉追究涉事人员责任,还读者一个真相,是谁在顶风作案?让我们疑惑的是组织上精选调配的矿长,为什么要瞒报上级组织;500多万元的封口费从那里来。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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