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企业名称“傍名牌”“搭便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知识产权 | 唐山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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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8 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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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集佳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29日,拥有汉字“集佳”、英文“UNITALEN”及图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知名度,经营范围包括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不含涉外)等。被告唐山集佳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等。北京集佳公司认为唐山集佳公司将“集佳”作为其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唐山集佳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等。

  裁判要旨

  原告北京集佳公司依法取得汉字“集佳”、英文“UNITALEN”及图的组合注册商标,处于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北京集佳公司依法取得“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使用权,其对该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利。被告唐山集佳公司未经许可,将“集佳”作为其企业字号在商标代理等服务上突出使用,侵害了原告北京集佳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等规定,综合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判令唐山集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唐山集佳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北京集佳公司“集佳、UNITALEN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集佳”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评 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企业名称“傍名牌”、“搭便车”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案中原告北京集佳公司依法注册的“集佳、UNITALEN及图”即为服务商标,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唐山集佳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集佳”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使用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被告唐山集佳公司的行为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需在限定期限内更改企业名称,停止侵权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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