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非法吸金77万元!他被判十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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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5 23:17:35
作者: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当你觉得一个投资产品

  可以躺着赚钱时

  你的钱袋子可能已经被人打开!

  近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经营虚拟货币平台引发的诈骗案

  诈骗分子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

  非法吸金77万元

  

  回 顾

  0 1创建平台,合伙实施诈骗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耿某强伙同谭某辉(已判刑)等人在信息网络上创建JTC虚拟币平台,耿某强负责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后台技术操作,并按照技术占股百分之四十获得好处,谭某辉负责平台的开拓、推广市场及具体实施诈骗,并占股百分之六十获得好处。

  0 2包装平台,诱骗他人“投资”

  

  之后,谭某辉为获取他人“投资”,通过微信群聊等方式在网上发布其拥有两家孤儿院和两年养老院等虚假情况,并对自己的形象进行虚拟包装,用JTC虚拟币平台对接实体商家,谎称未来JTC平台将上市而且其中的虚拟币会持续上涨,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耿某强通过后台手工修改提高JTC虚拟币的价格等方式,营造JTC虚拟币每天都在上涨的假象等方式骗取他人信任,让他人以高于平台挂单虚拟币的价格购买JTC虚拟币或者购买JTC虚拟平台的“挖矿机”进行长期“投资”。

  0 3关闭平台,非法吸金77万元

  

  2018年3月中旬,因为JTC平台频繁受到黑客攻击无法正常运行,谭某辉将JTC虚拟币平台关闭时,共收到被害人资金达人民币77万余元,后退回部分受害人13万余元,实际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64万余元,本案被告人谭某辉实际分得人民币2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电信网络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遂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耿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耿某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9.3万元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耿某强对(2019)浙11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77624元中的64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被告人耿某强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 官

  根据相关规定

  诸如比特币、JTC币等虚拟货币

  不是货币当局发行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

  不受法律保护

  投资者应理性投资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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