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朋高科”一传销女骨干被处罚没款3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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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5 21: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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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朋高科”这一传销组织,目前在许多地方都能见到它的身影,许多参与者偏偏说不是骗局,利箭在行动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看到了这么一个裁决: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绍柯市监处字〔202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3159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8作出绍柯市监处字〔202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8年9月份,被执行人经其外甥女张某萍(新昌人)介绍在“尚朋高科”电商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并发展会员,通过在“尚朋高科”平台上购买产品获得sv值和通过发展他人购买产品获得会员sv值及奖励。被执行人叶某兰在“尚朋高科”电商网站上获得“尚朋高科”公司的奖励17120元并到达主管5级。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120元;

三、处罚款人民币298800元。共计处罚没款人民币31592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叶玉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浙0603行初7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被执行人叶玉兰)的诉讼请求,现该案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没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柯市监处字〔202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31592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提醒:“尚朋高科”是来自于美国的传销,不要亏钱了,最后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是无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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