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用技术秘密浙江一企业被判赔1.59亿! 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
文/日化砖家
据央视网消息,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料“香兰素”技术秘密,被判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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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判赔1.59亿
盗窃可耻,创新才是生产力。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最终咎由自取,被判赔偿1.59亿。
资料显示,“香兰素”具有香荚兰豆香气及浓郁的奶香,起增香和定香作用,广泛用于化妆品、烟草、糕点、糖果以及烘烤食品等行业,是全球产量最大的合成香料品种之一。
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并且,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
(一)案件起因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被告傅祥根从被告王龙集团公司辞职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案被告之一王国军,并进入被告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
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
2015年,被告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成立,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香兰素”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并持续至今,其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在2000吨,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
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系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能以较低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原有国际和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
2018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
(二)案件进展
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在诉中裁定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其使用行为。
除王国军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其赔偿请求降至1.77亿元(含合理开支)。
(三)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
至此,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宣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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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上述案件中,除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赔偿1.59亿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判令以侵权为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有效打击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为侵权工具的违法行为,让侵权行为主导者付出沉重代价。
此外,因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伴随着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
2020年5月27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灵魂。知识产权往往意味着企业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因此也需要得到有力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常能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进而给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带来利益。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新者的鼓励也是对“不劳而获”之人的拒绝。
以案为鉴,敲响了企业对于技术秘密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的警钟,相信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下,类似事件将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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