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君国际传销案:罗永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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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5 18: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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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翟呈群、罗启国辩护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罗永亮有重大立功情节及全部退赃情节,这些情节足以更大程度地减轻罗永亮的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罗永亮还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线索,该线索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核实调查;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罗永亮缓刑,或者延期审理,待罗永亮的举报线索得到最终确认后再做审理;本案由于罗永亮的认罪认罚及自首、立功等情节,大大节约了司法办案成本,二审期间罗永亮又主动缴纳了一审判罚的200万元罚金,认罪态度好,完全符合判处缓刑条件,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罗永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检察员意见认为,虽然上诉人罗永亮的立功证据可以采信,立功情节可以认定,但其规劝投案的是传销犯罪的同案犯,人数的增加不足以构成重大立功,只是一般的立功。上诉人罗永亮的犯罪情节严重,依法本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其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一审法院已经给予减轻处罚。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相同。
二审期间,上诉人罗永亮的辩护人提交了:1、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经侦大队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证实经罗永亮委托,其辩护人罗启国律师先后规劝中君公司中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多名(10人)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认罪认罚;2、二审期间缴纳200万元罚金的票据;3、汕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证实了罗永亮举报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线索,该局支队正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调查。
经质证,检察员对该三份证据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罗永亮委托其辩护人规劝10名同案人投案的立功情节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规定,本案所涉罪名的刑幅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也非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因此,上诉人罗永亮称该行为属重大立功情节的说法,本院不予认可,但可认定其有新的立功情节;至于其检举其他人犯罪的线索,因该线索尚在核实调查之中,不好认定;上诉人罗永亮在二审期间主动预先缴纳罚金,视为其认罪态度好的表现。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永亮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一审对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至于上诉人罗永亮有新的立功情节及主动缴纳罚金的认罪表现,本院予以认定;但该立功情节不属于重大立功;至于其上诉称有主动、全部退赃情节的说法,经查,本案侦查机关所扣押、冻结或查封的财产并非罗永亮主动退赃,对其主动退赃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量刑,上诉人罗永亮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其有自首及立功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一审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罚金;结合本案其他同案犯的处罚及类案的处罚,本属适当;上诉人罗永亮以其有重大立功情节及主动、全部退赃表现为由请求改判缓刑,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其在二审期间有新的立功情节及主动缴纳罚金的认罪表现,可在处罚方面予以进一步从轻、减轻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0)桂10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即维持关于被告人冯德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建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罗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中君集团公司的手机十七部,被告人罗永亮使用赃款购买的车牌号为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行驶证一本、钥匙一把,中君集团公司持有的电脑主机、一体机、平板电脑、金碟软件服务器共计八十二台、孙燕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中君集团公司的现金17980300元;冻结涉案银行账户36个,金额总计682004842元(详见附件:冻结涉案财产清单);冻结的股票账户资金320484.78元,股票37305500股(其中:同方股份200000股、南威软件350000股、阿尔特500股、宜安科技1755000股、证券代码601258股份35000000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百色市公安局冻结、查封、扣押的其他财物,由百色市公安局依法处理的判决。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0)桂10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关于被告人罗永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的判决。
三、上诉人罗永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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