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一天两起判决令人“惊掉下巴”,公正司法成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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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11 10:50:57
作者:裁判官
  香港《大公报》11日报道指出,咬断手指与误伤他人,哪一行为更恶劣?无期徒刑及三年监禁,哪项罪刑更严重?稍有辨识能力的人都可以分出轻重,但昨日两宗案件,裁判官却作出令人惊掉下巴的决定。

  港大应届毕业生、22岁男子杜启华,七月沙田暴乱当中咬断警员手指,被控两项蓄意伤人、一项袭警等罪。尽管控方一再强调,控罪性质严重,要求维持宵禁令以免再犯。但署理主任裁判官高伟雄,不仅批准保释,同时剔除宵禁令,更减免每周到警署报到的次数。


  港大毕业生杜启华 图自港媒
  退休的独居老人、65岁男子符柱标,日前因不满“中学人链”高呼口号音量过大,疑因情绪激动,混乱中伤及一名女教师,令其手指受伤,被控伤人罪。虽然辩方指出,正领取每个月3000元的综援金,社会福利署刚批出一笔金钱去治疗牙齿,还怀疑患有糖尿病,希望法庭予以有条件保释。但裁判官却以“案件性质严重”为由,驳回申请。

  这两宗案件,孰轻孰重,其实不难分辨。更何况,杜某共有四项控罪,当中一项是涉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的第17条,即“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俗称蓄意伤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独居老人符某虽然同属《侵害人身罪条例》,但只是第19条的伤人罪,最高只判3年。不论所控罪名的数量还是罪名的严重程度,后者都无法和前者相比,但偏偏罪名重的,却能享受更“优越”的待遇。

  如此判决,公正司法如何得到体现?公众的疑问在于,在一些裁判官眼中,是否由于疑犯是年轻人,虽然参与了暴乱,但“出发点好”所以就可以轻判?而其他人不论罪名轻重,只要不是与政府警方对着干,就可以任意重判?
  这些质疑绝非由今日开始,暴乱持续三个月以来,此类例子数不胜数。包围中联办并污损国徽的疑犯可保释,最终审判遥遥无期;但涂污美国驻港领事馆,由抓到诉到审仅需三日。黄之锋涉及参与包围警察总部的煽惑罪,裁判官不仅给予保释,更开恩任由其离境到台北及德国,继续发表煽动性言论;昨日再有参与非法集会的疑犯,获裁判官开恩可以离境到台湾;乃至于,44名犯有“暴动罪”重罪的疑犯,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保释……
  报道表示,如果公正司法无法得到体现,法治也就离沦亡不远。早前民间发起“监察法官”的行动,“尊贵的”法官与裁判官,是时候接受市民的合理监察了。香港的法治绝不能毁在一些被政治立场左右的裁判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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